2011年8月4日星期四

中國老人的福利




為了提供老人完善的服務與全人之照顧,政府之衛生、福利、交通、營建及勞工等相關機關,皆有責任力促老人之福祉,本文僅就內政部推動老人福利現況,做一摘 要說明。內政部推動老人福利措施可分成健康維護、經濟安全、教育與休間、安定生活、心理及社會適應、其他福利措施等,分述如下:
一、健康維護:
 (一)老人預防保健服務
  依據新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二十條規定:「老人得依意願接受地方主管機定期舉辦之老人健康檢查及提供之保健服務。前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之項目及方 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本部及行政院衛生署業以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內社字第八七八二三一一號、衛署醫字第八七0三二六九七 號會銜函頒「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及方式」,詳細規定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及辦理方式,各縣市政府可據以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項 目辦理老人健康檢查。
 (二)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費用補助
  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已提供全民醫療保健服務,惟為降低低收入戶就醫時之經濟障礙,對於其應自行負擔保險費、醫療費用,由政府予以補助(包老人在內);至中低收入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之保險費亦由政府(本部)全額補助。
 (三)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為使老人因重病住院無專人看護期間,能獲得妥善照顧並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看護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對於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日補助七五0 元,每年度最高補助九萬元,而低收入戶老人則每人每日補助一、五00元,每年度最高補助十八萬元。規定需自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經濟安全
 (一)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
  為照顧未接受機構安置之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每月平均補助每人生活費用,九十一年度台北市為新台幣(以下同)一三、二八八元、台灣省為八、四三三元,高雄市為九、五五九元,金門及連江縣為六、000元。
 (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開辦。為安定老人生活,凡六十五歲以上生活困苦無依或子女無力扶養之中低收入老人,亦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其家庭總收入平 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九十一年度台北市為一一、四四三元、台灣省為八、四三三元及高雄市為九、五五九元、金門縣及連江縣為六、000元)一. 五倍至二.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三、000元,而一.五倍以下者,則發給六、000元。
 (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老人經濟生活保障除採生活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外,為 保障老人經濟生活,針對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專人照顧,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之中低收入老人,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 照顧津貼,以彌補因照顧家中老人而喪失經濟的來源。九十年度起該項工作業由行政院主計處社算置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惟為應地方政府及民間代表期 望,本部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台內中社字第0九一00七六0四八號函訂「直轄市、縣(市)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自治條例範例」,作為地方政府推 動本津貼之參據,目前計有十六個縣市辦理發放該津貼,
三、教育及休閒
台灣已步入高齡化社會,在國人之健康生活充足、平均壽命延長之情形下,六十五歲以上老人退休之後的生活安排,顯得格外重要。除了部份老人投入再就業市場之 外,隨著年齡的增長,適合老人的休閒、文康活動也與年輕時不同,且老人對於提昇精神生活的重視度也益加提高,故對於老人精神生活之充實將著重益智性、教育 性、欣賞性、運動性並兼顧動靜態性質活動,以增進老人生活之適應及生命之豐富性。除此之外,教育老人接受自己老化的事實,及教育社會大眾接受生活自理缺損 的老人亦為重要的課題。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